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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子起诉父母不出钱供自己留学,法院判了

来源:上游新闻微信公众号      发布人:****      发稿日期:2023-12-22

据华商报12月21日报道:女儿因留学、择业等问题,与父母产生矛盾。后因留学资金等问题,女儿要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,将父母诉至法院。12月20日,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)获悉,近期,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。


1、女儿两次起诉父母要求分割房产均败诉


上海宝山法院介绍,小田25岁,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。她的爷爷、奶奶在老宅动迁后获得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。在小田16岁时,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。爷爷去世后,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。


2021年,小田因留学、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,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。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,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,同年7月,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《协议》,《协议》约定待小田奶奶“百年”后,父母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,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。小田表示,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的梦想,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。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资购买小田份额部分,但父母坚决不同意。于是,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、生活等为由,将田先生夫妇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,请求分割上述房屋,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,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。


庭审中,被告田先生夫妇辩称,涉案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,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起至今,家庭关系没有变化,没有丧失共有基础,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。而且,近年来,他们一直在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、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。他们还为小田积极联系留学学校,但小田因不满意学校排名等问题拒绝,目前夫妻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,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诉请。


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。首先,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,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,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。其次,小田以留学、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,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,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。最后,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,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“百年”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。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,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。综上,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小田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
相关视频报道截图


2、法官:“共有”的不仅是房屋,还有亲情


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周羚敏认为:事亲则慈孝。“仁爱孝悌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子女一方,应当尊重和善待父母,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,感恩父母长久地付出,体谅父母的不易,成年后更应自立自强、对自己负责,实现自我价值。父母威严而有慈。父母一方,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教育和沟通的方式方法,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。


常言道:家和万事兴。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“为人子,止于孝;为人父,止于慈”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。


来源:上游新闻微信公众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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